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十九、

十九、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