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十八、

十八、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