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十、

十、 将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