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九、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