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五、 五、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二款,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并修改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