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四、 四、 第八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