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