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六、

二十六、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