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七、

七、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