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六、 六、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