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六、 十六、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