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

十、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