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九、

九、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