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 六、 六、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从重处罚。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