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 一、 一、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