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