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年) 十三、

十三、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