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年) 九、

九、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