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