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二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二十、 二十、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