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四十三、
四十三、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将第三款和第四款合并,作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