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三、

三、 将第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