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三十、

三十、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包括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包括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包括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