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八、

二十八、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