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九项:“(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一款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二款修改为:“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