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九十四、

九十四、 将第二百零四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