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九十一、
九十一、 将第一百九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