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九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九十、 九十、 将第一百九十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八十九、 目录 九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