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七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七十四、 七十四、 将第一百六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七十三、 目录 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