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五十四、

五十四、 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