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四、 三十四、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十三、 目录 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