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十二、 目录 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