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一百零四、

一百零四、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