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一百零三、

一百零三、 将第二百一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