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七十一、

七十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修改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