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七十、

七十、 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