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1、

1、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