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3、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五十六、 3、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十六、 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五十五、 目录 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