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1、 1、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三十二、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