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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3. 8、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 三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三十二、

8、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十二、 第五十一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三十一、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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