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8、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三十二、 8、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十二、 第五十一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三十一、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