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二十三、

二十三、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款修改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