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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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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2、

2、 “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视听资料。”

二十三、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二十四、 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十五、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二十六、 第三十八条后增加八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1、 目录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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