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2、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十一、 2、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 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