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十一、

十一、 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