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六)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