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