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