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四章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