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