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 第四节
第四节 协调开发
要按照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以及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进行开发,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
——按照人口与经济相协调的要求进行开发。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在集聚经济的同时要集聚相应规模的人口,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人口有序转移到重点开发区域。
——按照人口与土地相协调的要求进行开发。城市化地区和各城市在扩大城市建设空间的同时,要增加相应规模的人口,提高建成区人口密度。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在减少人口规模的同时,要相应减少人口占地的规模。
——按照人口与水资源相协调的要求进行开发。确定城市化地区和各城市集聚的人口和经济规模以及产业结构,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按照大区域相对均衡的要求进行开发。在优化提升东部地区城市群的同时,在中西部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区域,培育形成若干人口和经济密集的城市群,通过推进城镇化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
——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进行开发。城市建设必须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预留生活空间,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延伸到农村居民点。
——按照统筹上下游的要求进行开发。大江大河上游地区的各类开发要充分考虑对下游地区的影响。下游地区要积极吸纳上游地区人口,上解财政收入,帮助上游地区修复生态环境和实现脱贫。
——按照统筹地上地下的要求进行开发。各类开发活动都要充分考虑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等地下要素,充分考虑地下矿产的赋存规律和特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城市建设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积极利用地下空间。
——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布局、密度等,要与各主体功能区的人口、经济规模和产业结构相协调,宜密则密,宜疏则疏。加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提高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中转和衔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