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审计、检查、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